劃撥土地使用權需要轉讓、出租、抵押的,
土地使用者應按照以下規(guī)定辦理相關法律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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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土地使用者需要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應持規(guī)定的合法文件、資料向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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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回復: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書面申請書后,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土地使用者給予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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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讓: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經(jīng)過協(xié)商后,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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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簽約“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行為的雙方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guī)定,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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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讓登記: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60日內,向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登記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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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轉讓、出租、抵押登記:雙方當事人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登記手續(xù)后15日內,到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登記手續(xù)。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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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chǎn)轉讓,是可以的。
但在轉讓過程中,需受以下限制:
在轉讓房地產(chǎn)時,應按國務院的規(guī)定,報有批準權的政府審批。該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該政府還有權批準不(用)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但這時,轉讓方(即:您)應將轉讓房地產(chǎn)所獲*中的土地*上繳國家。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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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二手房辦理土地證,首先要看購買前該房屋是否已有土地證。如果有土地證,可到當?shù)貒辆种苯愚k理更名過戶。具體來說,二手房的土地變更登記是指已取得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證書的城鎮(zhèn)居民,轉讓其地上房屋并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后,辦理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也就是說,要想辦理二手房土地證的更名過戶,前提是原戶主已取得住宅用地的土地證,且產(chǎn)權證已更名過戶。其中劃撥土地變更登記的,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后,申請土地變更登記;出讓土地變更登記,房屋變更登記后,申請土地變更登記。劃撥土地辦理二手房土地變更登記需提交以下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建設用地審批表;
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合同約定繳納土地出讓和契稅的票據(jù);
4、國有土地使用證;
5、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出讓土地辦理二手房土地變更登記需提交以下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國有土地使用證;
3、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4、申請人的房屋所有權;
5、轉讓雙方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新辦:帶《分割證》劃撥土地要補繳出讓金如要只有《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證》(以下簡稱《分割證》),沒有土地證,要先看《分割證》上標示的土地類型。劃撥土地和出讓土地辦理變更登記的程序和費用是不一樣的,出讓土地辦理時需要攜帶產(chǎn)權證、分割轉讓憑證、雙方身份證,當場即可辦理,登記費用為0.5元/平方米。若是劃撥土地,則需要原房主到場,先將土地證落戶到原房主名下,再更名到買家名下。劃撥土地更名需要繳納一定的出讓金,事先需將要件上交給評估部門進行評估,費用標準由土地評估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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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類型有劃撥和出讓兩種。劃撥土地使用權與出讓土地使用權在權利方面有一定的區(qū)別。嚴格意義上講,劃撥土地使用權人不擁有完整的使用權,對自己占用的土地不具備直接處置的權利。它不能像出讓土地那樣,使用權人可以直接在二級土地市場上進行交易。那么,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要符合怎樣的條件和程序呢?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經(jīng)審批《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以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chǎn)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chǎn)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將轉讓房地產(chǎn)所獲*中的土地*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秳潛芡恋厥褂脵喙芾頃盒修k法》第五條規(guī)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未經(jīng)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梢姡瑒潛芡恋厥褂脵噢D讓要經(jīng)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法院作為司法部門,對劃撥土地不能直接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應具備的條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條件作了具體規(guī)定。該條規(guī)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jīng)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chǎn)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yè)、其他經(jīng)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chǎn)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guī)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shù)厥?、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程序根據(jù)《協(xié)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范》的規(guī)定,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經(jīng)過“申請(受理)―地價評估―確定協(xié)議出讓方案并報批―核發(fā)劃撥土地使用權準予轉讓通知書―公開交易(簽訂轉讓合同)―土地確權登記”的程序。由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持《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到縣級以上土地部門提出劃撥轉讓申請;土地部門受理后,向當?shù)匾?guī)劃部門征詢地塊用途符合規(guī)劃,組織地價評估、集體會審,確定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額,擬定協(xié)議出讓方案,并報當?shù)卣鷾?;方案被批準后,向申請人核發(fā)劃撥土地使用權準予轉讓通知書;原土地使用權人在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明確轉讓價款,簽訂轉讓合同;轉讓人與受讓人持轉讓材料共同到土地部門辦理土地出讓手續(xù),土地部門進行審核,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注銷土地登記,收回原土地證書,與受讓方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辦理土地登記。綜上所述,國土資源部門在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時,一定要認真審核,看是否符合轉讓的條件,嚴格按照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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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次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guī)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jīng)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門和房產(chǎn)管理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guī)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不動產(chǎn)物權的轉讓,該行為除可能涉及合同法的諸多規(guī)定外,還具有不動產(chǎn)物權變動的各項特點,包括:
1.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附著物一同移轉。
2.權利義務一同轉移。這里的權利義務,是指土地使用權從土地所有權分離時出讓合同所載明的權利義務及其未行使和未履行部分。如土地的用途,出讓合同約定為住宅用地,無論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經(jīng)過多少次轉讓,均不因為轉讓而變成其他用途。
3.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需辦理變更登記。中國現(xiàn)行立法對物權變動采取登記要件主義,即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簽訂并不直接意味著土地使用權的移轉,土地使用權的移轉以登記為要件,轉讓合同中的受讓人不是在轉讓合同簽定以后,而是在土地使用權依法登記到受讓人名下以后方取得土地使用權。
二、土地使用權出租土地使用權出租,分為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和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條件:
(1)出租人必須是通過出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才能對土地具有處分權,合法地轉移其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同時,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證,即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是一致的。
(3)土地使用權出租時,以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土地使用權人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出讓金,并依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條件進行一定的*開發(fā)。
(4)土地使用權出租不得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guī)定。用于出租的地塊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土地使用權出租必須設定在法律允許的地塊上,如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等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符合條件的可以出租,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擅自出租。
1、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條件出租的條件是出租人對土地的開發(fā)必須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標準。
2、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條件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出租,符合下列條件的,經(jīng)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房產(chǎn)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出租: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yè)、其他經(jīng)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chǎn)權證明。
(4)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應當簽訂*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雙方當事人只是就使用土地達成協(xié)議。土地使用者出租土地使用權須依法申請土地使用者需要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持有國有土證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產(chǎn)權證明等合法證件,向所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出租出租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使用權,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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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確需轉讓的,轉讓方應當書面提出申請,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批。轉讓方在向所在地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jīng)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再到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按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然后,分別到房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xù),辦理房屋所有權處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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