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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上海長期居住證積分細則有哪些?

  • 提問者:快樂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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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問時間:2017-03-31 17:50:01

已有回答(3條)
  • 章總則
      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境內來滬人員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人口服務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務水平,促進本市經濟、社會、資源、環(huán)境協(xié)調發(fā)展,根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境內來滬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居住證》積分制度)
      《居住證》積分制度是通過設置積分指標體系,對在本市合法穩(wěn)定居住和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的《居住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進行積分,將其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轉化為相應的分值。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可以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
      第四條(職責分工)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居住證》積分管理工作。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在其行政區(qū)域內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公安、教育、衛(wèi)生計生、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經濟信息化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積分指標及分值
      第五條(積分指標體系)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一票否決指標組成。
      第六條(基礎指標及分值)
      基礎指標包含年齡、教育背景、專業(yè)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等指標。
      (一)年齡
      年齡指標分值3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持證人年齡在56-60周歲,積5分;年齡每減少1歲,積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標分值110分,持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可獲得積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取得大專(高職)學歷,積50分。
      2.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積60分。
      3.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積90分。
      4.持證人取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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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年齡
      年齡指標分值3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持證人年齡在56-60周歲,積5分;年齡每減少1歲,積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標分值110分,持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可獲得積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取得大專(高職)學歷,積50分。
      2.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積60分。
      3.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積90分。
      4.持證人取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10分。
      (三)專業(yè)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
      專業(yè)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指標分值140分,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yè)技術類職業(yè)資格證書和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且專業(yè)、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可獲得積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五級,積15分。
      2.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四級,積30分。
      3.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三級,積60分。
      4.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二級、中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相當于中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yè)技術類職業(yè)資格,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一級或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積140分。
      專業(yè)技術類職業(yè)資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注冊的,注冊后給予加分。
      專業(yè)技術類職業(yè)資格目錄、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統(tǒng)一向社會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guī)定按月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每滿1年積3分。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為計算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的依據。
      第七條(加分指標及分值)
      加分指標包括緊缺急需專業(yè)、*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yè)、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遠郊重點區(qū)域、全日制應屆畢業(yè)生、表彰獎勵、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等指標。
      (一)緊缺急需專業(yè)
      持證人所學專業(yè)屬于本市緊缺急需專業(yè)目錄且工作崗位與所學專業(yè)一致的,積30分。
      本市緊缺急需專業(yè)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后向社會公布。
      (二)*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yè)
      持證人在本市*創(chuàng)辦的企業(yè),按照個人的*份額計算,*近連續(xù)3年平均每年納稅額在1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戶籍人員在10人及以上,每納稅10萬元人民幣或每聘用本市戶籍人員10人積10分,100分。
      (三)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指標分值10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近連續(xù)3年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80%低于1倍的,積25分。
      2.持證人*近連續(xù)3年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倍低于2倍的,積50分。
      3.持證人*近連續(xù)3年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積100分。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繳費基數不能合理對應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為本項的積分依據。
      (四)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
      持證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就業(yè),每滿1年積4分,滿5年后開始計入總積分。
      (五)遠郊重點區(qū)域
      持證人在本市重點發(fā)展的遠郊區(qū)域工作并居住,每滿1年積2分,滿5年后開始計入總積分,分值20分。
      (六)全日制應屆畢業(yè)生
      持證人為全日制應屆高校大學畢業(yè)生,積10分。
      (七)表彰獎勵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表彰獎勵可積分,分值11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獲得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專項性表彰獎勵,積30分。
      2.持證人獲得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綜合性表彰獎勵,積60分。
      3.持證人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積110分。
      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政府表彰獎勵項目目錄,按照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的表彰獎勵目錄執(zhí)行。
      (八)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
      持證人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結婚每滿1年積4分,分值40分。
      第八條(減分指標及分值)
      減分指標包括提供虛假材料、行政拘留記錄和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等指標。
      (一)申請積分時提供虛假材料
      持證人3年內有提供身份、學歷、就業(yè)、職稱職業(yè)資格、婚姻、表彰獎勵等方面虛假材料的,每次扣減150分。
      (二)行政拘留記錄
      持證人5年內有行政拘留記錄的,每條扣減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
      持證人5年內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的,每條扣減150分。
      第九條(一票否決指標)
      持證人有違反國家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guī)定行為記錄或嚴重刑事犯罪記錄的,取消申請積分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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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條件
      
      一、政策依據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試行辦法》、《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試行辦法實施細則》
      
      二、申請條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在本市合法穩(wěn)定居住、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人員,可以申請積分。
      
      2、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人員可通過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tǒng)進行網上模擬估分,滿足標準分值的人員可委托用人單位提出申請。
      
      3、本市單位在外省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屬于申請積分對象。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用人單位注冊登記須知
      
      一、《上海市居住證》申請積分的用人單位在某某網(避免涉嫌廣告)上進行單位網上注冊,根據表格內容真實填寫單位信息,注冊完成后,單位人事專員憑相關材料至用人單位工商注冊地、社團或民辦非企業(yè)登記所在地的區(qū)(縣)人才服務中心受理點,進行單位注冊審核。
      
      二、單位注冊審核所需書面材料
      
      1、人事專員介紹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營業(yè)執(zhí)照(事業(yè)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yè)法人證書等)原件及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代碼證磁卡原件;
      
      4、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注意事項
      
      1、外省市政府、企事業(yè)單位在滬設立的辦事機構等派出機構,不屬受理范圍;
      
      2、未經批準的各類中介機構不能*注冊,如有上述情況,受理點可以不予受理;
      
      3、用人單位應向單位注冊所在地的區(qū)(縣)受理點申報,不得跨區(qū)申報。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流程
      
      1、來滬人員向現居住地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申辦《上海市居住證》。
      
      2、來滬人員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tǒng)進行積分模擬打分。
      
      3、模擬積分分值滿足120分時,向所在單位提出積分申請。
      
      4、未通過審核的用人單位,申請時應按照《申請積分用人單位注冊登記須知》進行注冊審核。
      
      5、已審核通過的用人單位登錄上網,為持證人進行網上注冊,并填寫《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注冊時將取得個人賬號和密碼,供今后持證人后續(xù)申請積分和網上查詢使用)。
      
      6、單位為持證人進行網上信息審核,審核無誤的,打印《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并點擊“提交申請”按鈕。
      
      7、單位將持證人的申請積分相關材料遞交至工商注冊地、社團或民辦非企業(yè)登記所在地的區(qū)(縣)人才服務中心受理點。
      
      8、如材料齊全,受理點將受理相關材料,并出具收件憑證。
      
      9、受理點調閱申請人檔案,將學歷學位證書送專門機構驗證。調檔及學歷學位驗證后,進入審核程序。
      
      10、積分核定完成后,將通過短信形式通知單位或持證人積分情況。單位也可以通過上網登錄,了解積分申請進度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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