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新辦法,上海將實行居住證積分制度,對在本市合法穩(wěn)定居住和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的持證人進行積分,將其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轉化為相應的分值。持證人積分達到標準分值,可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同住子女可在上海參加中考高考,符合條件的仍可以申請“居轉戶。
上海市居住證總積分標準分值目前為120分。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一票否決指標組成。細則如下:
基礎指標1年齡指標的分值30分2教育背景指標110分,持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定的國內外學歷學位可獲得相應積分3專業(yè)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指標分值140分,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yè)技術類職業(yè)資格證書和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且專業(yè)、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可獲得相應積分4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guī)定按月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每滿1年積3分。
加分指標:
1持證人所學專業(yè)屬于本市緊缺急需專業(yè)目錄,且工作崗位與所學專業(yè)一致的,積30分
2*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yè)指標100分
3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指標100分
4持證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就業(yè),每滿1年積4分,滿5年后開始計入總積分,積分管理辦法試行期領域服務范圍是指環(huán)衛(wèi)領域
5持證人在本市重點發(fā)展地遠郊區(qū)域工作并居住分值20分,積分管理辦法試行期間,遠郊重點區(qū)域是臨港地區(qū)
6持證人為全日制應屆高校大學畢業(yè)生,積10分
7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表彰獎勵可積分,分值110分
8獲得本市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專項性表彰獎勵,積30分
9獲得本市委辦局等市級機關綜合性表彰獎勵,積60分
10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的表彰獎勵,積110分
11持證人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指標分值40分
減分指標:
1持證人3年內申請積分時有提供虛假材料的,每次扣減150分2持證人5年內有行政拘留記錄的,每條扣減50分3持證人5年內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的,每條扣減150分
一票否決指標
1持證人有違反國家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guī)定行為記錄或嚴重刑事犯罪記錄的,取消申請積分資格
注意事項此
外根據積分規(guī)則,持證人的總積分為:基礎指標與加分指標積分之和減去減分指標的累計扣減積分,總積分分值為0分基礎指標中的“教育背景”、“專業(yè)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加分指標中的“*納稅”、“*帶動本地就業(yè)”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新版《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逾期60天未簽將注銷,逾期60天未辦理簽注手續(xù)的,由公安部門在居住證信息系統(tǒng)中直接注銷。持證人應當在其《居住證》每屆滿1年之前的30日內,到居住地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簽注手續(xù)。持證人應當在其《居住證》每屆滿1年之前的30日內,到居住地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簽注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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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戶籍的個人在上海,居住證是必需。如果有了小孩,小孩上學是需要父母享有積分政策的,這就是為什么有了居住證之后,還必須申請居住證積分。居住證申請的過程并不復雜,但也需耗費時日,大概1個月左右。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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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總結的上海居住證積分的好處:
據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號)規(guī)定,上海市居住證積分達到標準分值有有下待遇:
第五章上海居住證持證人待遇
第二十八條(子女教育)
持證人可以為其同住子女申請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由居住地的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本市有關規(guī)定安排就讀。
持證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guī)定,在本市參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職業(yè)學校自主招生考試、全日制高等職業(yè)學校自主招生考試。
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持證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guī)定,在本市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
第二十九條(社會保險)
持證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的,享受相關待遇。
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持證人,其配偶和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guī)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
第三十條(證照辦理)
持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在本市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xù)。
持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在本市申請辦理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臺灣通行證及各類簽注。
第三十一條(住房)
持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guī)定,申請本市公共*住房。
持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在本市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二條(基本公共衛(wèi)生)
持證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在本市享受國家免疫規(guī)劃項目的預防接種等基本公共衛(wèi)生服務。
第三十三條(計劃生育)
持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在本市*享受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四條(資格評定、考試和鑒定)
持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參加本市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職業(yè)(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職業(yè)(執(zhí)業(yè))資格注冊登記;參加各類非學歷教育、職業(yè)技能培訓和國家職業(yè)資格鑒定。
第三十五條(參加評選)
持證人可以參加本市有關評選表彰。
第三十六條(其他待遇)
持證人可以享受國家和本市規(guī)定的其他待遇。
第三十七條(待遇中止)
持證人積分低于標準分值的,中止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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