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賣方一房二賣,買方可以退房。一物之上不可能存在兩個相互排斥的所有權,開發(fā)商一套房產(chǎn)簽訂兩次買賣合同,必然會有一個買房人不可能實現(xiàn)購買目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不但可以要求退房、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還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同樣的道理,在房屋拆遷安置的過程中,拆遷人將補償安置房另行出賣給第三人的,被拆遷人可以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見《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八條第二款)
2、開發(fā)商擅自將已售房產(chǎn)抵押。有的開發(fā)商由于*短缺,在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又向銀行申請貸款,將已售房產(chǎn)做了抵押登記。這樣,開發(fā)商一旦不能按期還款,債權人就有權就抵押登記的房產(chǎn)實現(xiàn)擔保債權。為防止購房者房、財兩空,《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款規(guī)定,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要求退房、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3、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度嗣穹ㄔ宏P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guī)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jīng)核驗、確實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按照該條規(guī)定,如果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無論是房屋交付前還是交付后,買受人均可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這里的“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須以有資質的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為據(jù)。不過,實踐中,這種情形很少見,因為,如果房屋連主體結構(也包括地基基礎工程)質量都不合格,那就是名副其實的危房、豆腐渣工程。
4、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度嗣穹ㄔ宏P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至于“房屋質量”包括哪些方面,“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又如何界定,該條沒有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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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該明確注明:“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如果沒有明確標明,則參考《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建筑法》第62條規(guī)定:供熱系統(tǒng)工程等項目屬于房屋質量問題,如你所述的情況,是建筑質量不合格,且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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