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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契稅法》通過之后,便出現了很多傳言,其中契稅上調便是其中*引人注目的。因為契稅在各項稅費中,占比比較,雖然看似比例小,但是因為有幾百萬的房價作為基數,所以并不是一筆小數目。那么2021契稅上調真假與否呢?
1、實際上,新《契稅法》規(guī)定的“契稅*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與限行的1997年出臺的契稅暫行條例中“契稅*為3-5%”相比較,并無任何變化。新《契稅法》的通過,只是從“條例”到“稅收法定”,不代表契稅征收上漲或者下調。
2、新《契稅法》同時明確,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guī)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qū)、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
并且目前實行的契稅優(yōu)惠政策,到明年是否有效,目前尚未有文件出臺。所以2021契稅從《契稅法》和《契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來看,其收取標準并未發(fā)生變化。
根據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的有關規(guī)定,2021年契稅新規(guī)定如下:
1、與現行的《契稅暫行條例》相比較,《契稅法》新增了兩類免征契稅情形,即夫妻間過戶及法定繼承人繼承可免征契稅。
實際上,夫妻過戶之前也是可以免征契稅的,只不過不是寫在契稅條例里,而是另有通知規(guī)定,但是此次在契稅法中明確。
2、《契稅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軍事設施;
(二)非營利性的學校、醫(y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養(yǎng)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yè)生產;
(四)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六)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yè)改制重組、災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規(guī)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2021年的買房契稅的計算方法,尚未可知。但是現行的買房契稅計算方法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huán)節(jié)契稅營業(yè)稅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中的內容,買房契稅計算方法如下:
1、對個人購買家庭*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征收契稅。
2、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征收契稅。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3、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稅務、房地產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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